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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道成解释房地产新31号文
发布日期:2012/1/17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756
何道成解释房地产新31号文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会计准则》《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已经确定了销售货物收入实现的条件,这里强调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目的是什么?是否意味着只要开发产品完工,不管会计上是否结转收入,也不管是否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都要按照实际结转收入、成本?)
总局所得税司二处,何处长回答:
只要符合产品完工的三个条件之一,不论会计上是否符合收入实现条件,是否计算出实际利润,计算所得税时就应该按照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条 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
收入的税务处理    
第五条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这里的发票指的是什么,包括企业开出的加盖本企业公章的其他票据吗?代收费用在什么时点确认为收入,成本如何计算?)


总局所得税司二处,何处长回答:
包括企业开出的各种收据,只要以企业名义收款就要纳入收入;什么时候付出,再作扣除。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按照以上规定确认的收入,是否全部要结转实际成本和实际利润?后面讲的预售收入指的是什么?)
(按照本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收入应包含一部分预收帐款。既然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预售收入”仍按照预计毛利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在这里还将它明确为收入用意是什么?在国税函[2006]31号文件中,以下几种销售方式只适用于销售完工产品,现在适用于销售未完工产品吗?)


总局所得税司二处,何处长回答: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不存在预收帐款的概念,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预售合同》并收取款项,全部确认为收入。能够确认实际利润的,按实际利润确认企业所得额,不能确认实际利润的,按预毛利计利确认所得额。但是与会计上的收入是有区别的。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七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毛利额=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所得额=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期间费用。将毛利额并入所得额怎么解释?实际毛利与预计毛利的差额在企业所得税报表中怎样体现?)
总局所得税司二处,何处长回答:将毛利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允许扣除“其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期间费用,包括符合条件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三章
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本年度账面未结转收入,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能扣除吗?按预收帐款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能扣除吗?按预收帐款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能扣除吗?)
总局所得税司二处,何处长回答:
全都可以扣除。  

第十三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应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第十五条 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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