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没有想到这个文件会出的这么快,记得在某一次会议上曾经问起财政部的一个领导。当时领导说,这个文件的政策符合当前财政扶持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会予以延续,但具体条件可能会有所调整。在谈及该政策何时出台的时候,领导乐观地表示,肯定不会耽误你们做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我们一直以为这个文件会在2012年春天出台。目前出台的70号文基本没有对原财税【2009】87号文做实质性修改,但将财税【2009】87号文三年定期执行取消,只强调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暂未限定有效期。从我们目前的操作来看,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中“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这个条件很难得到满足。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