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规范》对税务机关管理岗位如何对工资薪金支出进行审核提出了指导意见。这完全可以供我们纳税人和中介学习,了解税务机关关心哪些?知己知彼才可以百战百胜。
第一是案头审核。税务人员通过企业报送的《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财务报表、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等附报资料,结合《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4、15行纳税调整项目、附表三第22行的相关数据信息,审核企业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之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存在疑点。
第二是延伸审核。
1、审核工资总额范围。就是税务人员对企业工资薪金的发放标准和发放范围的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企业的在册人员的人数和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检查时要重点审核:
——有无随意改变工资薪金发放形式,在支付货币的形式外发放实物的情况;
——有无将无形资产开发中支付的工资薪金、专项工程人员的工资薪金等不能一次性计入生产费用的工资薪金,在本期直接计入生产费用的情况。
《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规范》指出,员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包括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注,总局的规范并没有不分青红皂白地将工资对应的员工全部解释为必须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审核时,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制度规定、工资发放凭证、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工资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一是核查劳资部门的职工名册、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人员名单及考勤记录,确定企业职工真实人数,与支付工资明细表核对。
二是核查临时工工资表,看领取人签字是否频繁出现相同笔迹。必要时采取抽查法,责令企业提供用工合同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笔迹和领取金额,核实有无企业员工人数,虚增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
三是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与地税局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一方面进一步核实企业发放工资薪金的真实性、合理性。另外,对企业发放给职工工资超过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此部分的工资薪金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注,这是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规范的原文,这样规定似乎有些牵强,没有扣个税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难道不看?)
2、审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否合理。
这主要是结合国税函【2009】3号文的那几条标准去审核。
3.审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否真实
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尚未支付的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