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公司简介 业务范围 政策法规 纳税指南 税收筹划 政策文件 相关下载 行业动态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营改增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关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车船税
 契税
 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环境保护税
 优惠政策
 征收管理
 发票
 税收协定
首页 - 政策法规 - 增值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财税(2014)57号
颁布日期 2014-06-13
施行日期 2014-07-0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4/7/22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19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打印】 字体大小:  阅读上一篇: 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 阅读下一篇: 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
版权所有:中瑞岳华·吉林
主体单位名称: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吉林有限公司   ICP主体备案号:吉ICP备20220049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