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法规名称 |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文件字号 |
财税[2009]113号 |
颁布日期 |
2009-09-09 |
施行日期 |
2009-09-09 |
法规分类 |
|
适用范围 |
|
时 效 性 |
有效 |
失效日期 |
|
转发字号 |
|
转发说明 |
|
正 文 |
|
发布日期:2012/1/1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291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九日 附件下载:《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 | |
|
|
【打印】 字体大小:小 中 大 阅读上一篇:
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
阅读下一篇:
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