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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增值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颁布日期 2013-02-06
施行日期 2013-04-0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3/2/26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243
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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