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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文件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 |
颁布日期 |
2013-12-03 |
施行日期 |
2014-01-01 |
法规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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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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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 |
有效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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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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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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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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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12/23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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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动物骨粒是指将动物骨经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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