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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营业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字号 吉地税发〔2007〕15号
颁布日期 2007-02-05
施行日期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308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7〕15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一)《通知》中所称“列入规定招生计划”是指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或超计划招生的“扩招”审批文件。
(二)对从事学历教育学校经县(市)以上教育、价格及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超过标准收取的上述收费,对超过标准部分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性质收入,不论其依据何种文件规定及其财务核算如何处理,均应征收营业税。
对学校取得不以入学或获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的纯公益性捐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一)各类提供养育服务的学前教育机构,持有分管教育部门审批核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公办性质的学前教育机构提供县(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执行《收费许可证》上标明的收费标准。民办性质的学前教育机构提供养育服务的收费标准须提交分管的物价部门备案并已公示。
三、关于税目税率问题
对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与提供教育养育服务相关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业”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征税时间问题
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并属于应税行为的教育劳务收入,均应征收营业税。
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一次性收取未来数年属于应税教育劳务的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不得按年分摊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税务登记管理及发票管理问题
(一)各类学校及学校教育机构应于2007年2月底前到学校、幼儿园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新办各类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自2007年3月1日起,各类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应持税务登记证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吉林省文化体育业发票》。
2007年4月1日起,除全额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并按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收费项目以外的所有收费项目,应一律使用税务部门监制发票。
六、纳税申报及减免税管理问题
(一)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应按月办理纳税申报。
(二)我省对教育劳务营业税减免税实行备案管理。各类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应在每年6月份前将有关部门批准办学及审核批准收费项目标准等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二○○七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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