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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营业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国税函〔2009〕75号
颁布日期 2009-02-20
施行日期 2008-10-0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3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经批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开展了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的工作。2008年10月1日起,CDMA网络将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网络分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股份分公司)负责运营并统一向用户收取通话费、月租费、网间结算、增值业务等运营收入,电信股份分公司按规定标准定期向电信网络分公司支付价款。现就电信网络分公司与电信股份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的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8年10月1日起,电信股份分公司应就其向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电信网络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电信网络分公司从电信股份分公司分得的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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