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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营业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免征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财税[2009]38号
颁布日期 2009-04-09
施行日期 2009-01-0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2011-12-31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390

天津、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湖南、广东、贵州、云南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本通知附件所列有关单位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09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有线数字电视网络企业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九日

抄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天津,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湖南、广东、贵州、云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天津、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湖南、广东、贵州、云南省(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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