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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营业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国税函[2009]587号
颁布日期 2009-10-22
施行日期 2009-10-22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27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9〕243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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