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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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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国税函〔2007〕645号
颁布日期
2007-06-14
施行日期
2007-06-14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398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7〕7号)收悉,批复如下: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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