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公司简介 业务范围 政策法规 纳税指南 税收筹划 政策文件 相关下载 行业动态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营改增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关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车船税
 契税
 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环境保护税
 优惠政策
 征收管理
 发票
 税收协定
首页 - 政策法规 - 营业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字号 吉地税发〔2011〕37号
颁布日期 2011-04-18
施行日期 2011-04-18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523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相关规定,现就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销售不动产的全部收入减去购置不动产的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购置的不动产是指购入已经取得产权证明(包括初始产权证明)的不动产。
二、纳税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尚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即进行转让的行为。对纳税人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构筑物建造或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无论转让时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完工,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打印】 字体大小:  阅读上一篇: 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 阅读下一篇: 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
版权所有:中瑞岳华·吉林
主体单位名称: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吉林有限公司   ICP主体备案号:吉ICP备20220049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