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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财税[2009]27号
颁布日期
2009-06-02
施行日期
2008-01-0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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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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