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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文件字号 |
国税函〔2008〕438号 |
颁布日期 |
2008-05-20 |
施行日期 |
2008-05-20 |
法规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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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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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 |
有效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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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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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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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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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1/17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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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43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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