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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增值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
颁布日期 2016-12-01
施行日期 2016-12-0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6/12/5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044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有关申报口径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二、本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三、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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