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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增值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的公告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
颁布日期 2011-05-19
施行日期 2011-06-0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090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 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201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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