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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的公告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
文件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 |
颁布日期 |
2011-05-19 |
施行日期 |
2011-06-01 |
法规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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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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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 |
有效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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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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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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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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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1/1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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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 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2011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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