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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增值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8号
颁布日期 2011-07-11
施行日期 2011-07-1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063
为明确政策,公平税负,现就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 一一年七月六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1年7月11日印发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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