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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增值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增补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财税〔2008〕11号
颁布日期 2008-02-21
施行日期 2008-02-2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7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5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要求,经研究,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文件附件2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增补,即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项下增补“中国石油海洋工程(青岛)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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