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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
颁布日期 2014-12-26
施行日期 2014-12-13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5/1/19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369

现将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相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管理规定
  (一)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可分别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中: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但该税率与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不一致的,依照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计算扣除。
  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的,依据上述凭证注明的消费税税款计算扣除。
  (二)纳税人应建立《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参考式样见附件1),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纳税人依照本公告附件1的式样设置台账,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台账内容,但对参考式样的内容不得删减。
  二、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安排
  (一)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4年12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启用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所附申报表(以下简称原申报表)。新申报表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1.原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中所有“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栏次均合并为“汽油”。
  2.原申报表主表和《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税率栏次由单栏式调整为多栏式。
  3.调整原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相关内容根据《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填写。
  4.取消原申报表附3《成品油销售明细表》和附4《消费税扣税凭证明细表》。
  (二)纳税人应根据《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数据和库存变动情况,填写纸质《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2月12日)》(附件3),作为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12月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3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附件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附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1、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doc

2、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doc

3、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2月12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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