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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消费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财税[2010]98号
颁布日期 2010-11-01
施行日期 2009-01-0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6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二、从2009年1月1日到本通知下发前,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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