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7〕40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最近,各地提出所得税若干政策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一些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研究后,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关于勘察设计单位业余设计税前扣除问题
勘察设计单位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按财政部《关于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256号)规定,业余收入应纳入企业统一核算,发给个人的业余设计酬金不超过业余设计收入20%以内的部分,可计入经营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关于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问题
根据国家《关于城镇供热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和我省《关于省直在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热改[2006]2号)规定,按不超过我省(吉热改[2006]2号)规定标准以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关于工效挂钩问题
实行工效挂钩必须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规定的范围执行。对不在文件规定范围内且2006年已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在20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上半年工资费用扣除额可按工效挂钩办法计算(算出全年工效挂钩工资额除2作为上半年税前工资费用扣除额),下半年工资费用扣除额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不超过国家规定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允许税前据实扣除。
4、关于利用“三废”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应享受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的优惠政策。
5、关于职工教育经费问题
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企业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年实际使用未超过1.5%的,1.5%以内的结余部分可不作纳税调整;当年实际使用超过1.5%的,当年按2.5%的比例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未使用的部分税前应全部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6、总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
企业总机构将下属公司的利润及盈余公积金等所有者权益类项目集中到总机构管理的,这些集中的资金不属于总机构的收入,确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金额时可不作为抵减项目处理。
7、关于教育征税问题
财税[2004]39号第一条“政府举办的”范围应是全部由政府、政府部门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出资举办的符合文件规定的相关学校;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九项所指的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必须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同时其服务于各业取得的“五技”收入项目,需提供由国家技术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属于“五技”收入项目的确认证件或证明资料,方可享受文件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关于企业的跨期费用扣除问题
除税收另有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各项费用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执行,企业预提的各项费用超过三年以上仍未支付或仍未上缴的,应并入汇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支付或上缴时,在实际支付(上缴)年度税前扣除。
9、企业借(租)入固定资产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借用或租用的固定资产,发生费用发票名头与借(租)入企业名称不符的,经地税机关审核确属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到税务机关换开发票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管理上可实行备案办法。
10、企业支付下岗职工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可以提取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支付下岗职工的一次性费用因不属计税工资计算范围,不能作为提取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基数。
11、税收抵免问题
有些企业技术改造引进国产设备在先,但立项文件或项目确认书批准在后,只要是国家批准确立的项目中包含的国产设备,即可享受税收抵免优惠,抵免年度以国产设备购置取得发票的时间为准。
12、企业利用“三废”享受减免的增值税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享受利用“三废”优惠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利用“三废”项目享受减免的增值税应并入该项目的所得,属于“三废”项目实现的所得额的一部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关于年薪制企业年薪在下一年度发放税前扣除问题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由于年薪在决算后才能计算出来,对其中部分(或全部)年薪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期结束前发放的,可与上一年度企业工资合并计算,不超过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4、企业支付给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担保费”扣除问题
企业支付给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担保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核算方法按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15、企业购入旧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依据问题
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不论原来是否已提足折旧,均以购入价及安装费用做为计提折旧的原值;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按账面价值整体买入(收购)其它企业资产然后又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的,则以账面价值做为允许税前扣除计提折旧的原值,不能以评估值做为计提折旧的原值。
16、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核定问题
从2007年度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和规范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3]86号)文中第六条按附征率办法核定征收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停止执行,统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规定执行。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取得下列原始凭证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以下简称有效凭证):
1.交易活动的对方是企业或有经常性生产经营业务或收费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向其索取合法发票(包括财政统一的规费专用票据)。
2.买卖双方交易活动确实发生,卖方拒不给开具合法发票的,如买方能够向主管地税机关出具已向卖方支付该交易款项相关证据(如银行开具的付款单等),同时提供卖方所在地县以上(含县级)地税局开具的该项交易支付款项书面证明,并附有详情书面说明材料的,也可作为有效凭证。
3.企业发生同一项经济业务采取分次向对方支付款项,对方收到全部款项一次性开具合法票据的,可作为支付方分次付款的有效凭证。
4.企业与个人(个体经营者除外)发生经济往来使用自制凭证的,企业取得的自制凭证上有经手人与收款人本人签字或盖章(划押)并附有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的。
5.买卖双方发生以物易物交易,一方换入的货物或资产应取得有对方签字或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并注明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的书面协议等证明资料。
6.企业发生的一些特殊性费用支出,按规定需由有关部门(单位)代开发票的,实际收款方是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以下简称单位),该收款单位应在代开的发票背面注明“已收款”字样并加盖单位的财务公章;对方属于个人的,收款人应在代开的发票背面签字并注明家庭地址和附有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付款经手人也应在发票背面签字或盖章。
7.地税机关应对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有效凭证及其相应的款项支付形式进行真实性审查。
(二)企业(不含上市公司)量化增加的资产折成股份分配给员工或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企业将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作价或对已入账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评估,并将上述作价金额和资产评估增值的金额折成股份分配给企业员工或股东,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拥有所有权的,在个人转让股份环节,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成本按取得股份时的历史成本计算,无偿取得的股份,转让成本按零计算。
(三)离退休人员取得的交通费、特需费、护理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按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交通费、特需费、护理费等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离退休人员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收入及补贴(离退休费用除外),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律师事务所投资者(合伙人)在本单位取得的所有本业收入,均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为计税依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