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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文件字号 |
财税[2011]104号 |
颁布日期 |
2011-10-19 |
施行日期 |
2011-10-19 |
法规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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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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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 |
有效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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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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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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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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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1/19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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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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