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有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和省级财政、税务(国、地税)、民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并每年联合公布名单。
企业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关于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
公益性群众团体是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
企业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国家紧急救援救助中心捐赠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函〔2009〕157号)自然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11年5月4日印发
排版:张晓昕 校对:所得税处 王永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