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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发票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国税函〔2008〕607号
颁布日期 2008-06-19
施行日期 2008-06-19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7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613

国税函〔2008〕60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失控发票后续处理的请示》(深国税发[2008]74号)收悉,批复如下:
  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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