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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字号 吉财税[2011]878号
颁布日期 2011-12-01
施行日期 2011-11-0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348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第65号令)的规定。经认真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是销售货物时,为月销售额20000元;二是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三是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营业税:一是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二是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起征点调整以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纳税人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起征点调整政策,不得借起征点调整之机,扩大范围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要加强对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的管理,严格按照定额核定、发票管理等规定加强监控,对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征税。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地税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对此文件我个人有几点理解:(仅供参考)
1、执行时间:“11年11月1日起执行”——就是从12月1日征期开始实施(因为12月申报的是11月的一次纳税款)
2、文件未到基层税务机关之前,对个体户(按以前核定数 收入2万元以下)已征税的,应当履行退税。
3、对不达起点的个体户,应按吉地税发[2008]10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也就是不征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个人所得税)
4、对今年已经核定的所有个体户,只要在《核定通知书》上核定的收入额在19999元以下的都不要征税了,20000元以上的照征不误。
5、适用所有行业,包括:娱乐业、建筑业等
6、不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7、对广告业、旅游业等“差额”计算营业税的,起征点应按“计税营业额”确定。
8、不包括个人出租房屋(个人出租房屋按“次”对待)
9、包括保险营销员
10、吉地税发[2005]72号文件规定: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收营业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期一并计算征税。
11、最不好办的是——目前我省委托“运管部门”代征的“货物运输”的营、城、教、育、个税等,如果按起征点衡量,一个月能拉出20000元活的不会太多。这样就不能征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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