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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财综[2012]80号
颁布日期
施行日期 2012-07-0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0/24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4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的规定,现就国家税务局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产品范围通知如下:
    一、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视机,是指含有电视调谐器(高频头)的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包括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液晶电视机、等离子电视机、背投电视机以及其他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
    二、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冰箱,是指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包括各自装有单独外门的冷藏冷冻箱(柜)、容积≤500升的冷藏箱(柜)、制冷温度>-40℃且容积≤500升的冷冻箱(柜),以及其他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
    对上述产品中分体形式的设备,按其制冷系统设备的数量计征基金。对自动售货机、容积<50升的车载冰箱以及不具有制冷系统的柜体,不征收基金。
    三、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洗衣机,是指干衣量≤10kg的依靠机械作用洗涤衣物(含兼有干衣功能)的器具,包括波轮式洗衣机、滚筒式洗衣机、搅拌式洗衣机、脱水机以及其他依靠机械作用洗涤衣物(含兼有干衣功能)的器具。
    四、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房间空调器,是指制冷量≤14000W(12046大卡/时)的房间空气调节器具,包括整体式空调(窗机、穿墙机、移动式等)、分体形式空调(分体壁挂、分体柜机、一拖多、单元式空调器等)以及其他房间空气调节器。
    对分体形式空调器,按室外机的数量计征基金。对不具有制冷系统的空气调节器,不征收基金。
    五、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微型计算机,是指接口类型仅包括VGA(模拟信号接口)、DVI(数字视频接口)或HDMI(高清晰多媒体接口)的台式微型计算机的显示器、主机和显示器一体形式的台式微型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掌上电脑)以及其他信息事务处理实体。
    六、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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