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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文件字号 |
财税〔2014〕46号 |
颁布日期 |
2014-05-27 |
施行日期 |
2014-06-01 |
法规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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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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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 |
有效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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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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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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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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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6/6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3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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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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