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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印花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财税〔2014〕47号
颁布日期 2014-05-27
施行日期 2014-06-0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4/6/6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376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精神,现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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