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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增值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财税〔2014〕50号
颁布日期 2014-06-13
施行日期 2014-07-0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4/7/22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18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运行情况,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中有关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补充明确如下: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二、境内的单位可持上述证书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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