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公司简介 业务范围 政策法规 纳税指南 税收筹划 政策文件 相关下载 行业动态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营改增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关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车船税
 契税
 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环境保护税
 优惠政策
 征收管理
 发票
 税收协定
首页 - 政策法规 - 营业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
颁布日期 2014-01-08
施行日期 2014-03-0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4/2/7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668
 现将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房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打印】 字体大小:  阅读上一篇: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 阅读下一篇: 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
版权所有:中瑞岳华·吉林
主体单位名称: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吉林有限公司   ICP主体备案号:吉ICP备20220049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