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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营业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双阳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发文机关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字号 吉地税发〔2008〕116号
颁布日期 2008-10-27
施行日期 2008-10-27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408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双阳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吉地税发〔2008〕116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双阳区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请示》(长地税发〔2008〕1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加速双阳区发展,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行业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以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双阳区发展的意见》(长府发〔2004〕41号)规定,外县(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双阳区境内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向双阳区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特此批复。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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