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安押运劳务收入营业税政策的公告 2011年第9号 为规范保安押运业务营业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纳税人向金融等行业提供保安押运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使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代码后五位0038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